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新环监审【2025】003号
关于******有限公司节能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有限公司节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磁涧镇尤彰村,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对现有项目进行改建,主要工艺流程:原料—破碎、筛分—搅拌—陈化—二次搅拌—挤压成型—切条、切坯—码坯—预热—干燥—烧结—成品。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总投资100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原料储存、装卸粉尘:建设封闭原料库、筛分破碎车间,雾化喷淋装置等;煤矸石/页岩破碎、筛分粉尘:破碎机地下建设,并进行二次封闭,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和集气管道;筛分机密闭,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管道,粉尘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黏土/粉煤灰粉碎、筛分粉尘:各物料加料口均安装集气罩和集气管道;锤式筛分机和滚筒筛分机分别密闭,并在上方设置集气管道,粉尘经收集后引至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泥贮存、输送废气:项目污泥暂存池为封闭地埋式,配套设置1套集气设施和“生物过滤”装置,保持微负压,将恶臭废气收集并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D14554-93)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隧道窑废气:经“SNCR脱硝+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器”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33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氨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表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要求。
项目厂界颗粒物、SO2、氟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表2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D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二级)。
2、本项目为改建项目,职工生活用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用于制砖工序;厂区设置旱厕,定期清掏肥田,不外排;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湿式静电除尘用水冲洗后排入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
3、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东、西、南、北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本项目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为改建项目,无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新环境监察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新安分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